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中农舜天化肥农药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25 主办律师:齐炳华

齐炳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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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20514号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1栋5号。

法定代表人:宋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炳华,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中农舜天化肥农药经销处,住所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

经营者:李晓红,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王福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78050镇5161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中农舜天化肥农药经销处、王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