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与周国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1 主办律师:齐炳华

齐炳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49368号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1栋5号。

法定代表人:宋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炳华,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鑫,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81.00元,应退还56.00元),由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