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郭知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8.06 主办律师:齐炳华
齐炳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32691号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1栋5号。
法定代表人:宋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炳华,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知国,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金信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来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宁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