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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质量异议期届满后能否主张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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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炳华 律师

齐炳华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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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2026[哈尔滨]买卖合同纠纷警示录:质量异议期届满后,还能否主张货品质量不合格?

——从一则典型判例看买受人“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务中,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不在“是否付款”,而在于“货物质量是否合格”。尤其在2026年哈尔滨冰城某装备制造公司(买方)与河北某钢材贸易公司(卖方)的一起钢材采购合同纠纷中,买方在收货后第47天才提出钢材存在“内部裂纹”的质量异议,而合同约定的异议期为“收货后15日内”。最终,法院驳回了买方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折射出买卖合同中最易被忽视却致命的规则——质量异议期限

法律焦点: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与“怠于通知”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及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买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异议期内”向卖方发出质量不合格的通知,且其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取样时间晚于异议期届满后两个月。法院认为,即便钢材存在“内部裂纹”这一隐蔽瑕疵,但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任何质量异议须在交货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作为专业制造企业,理应具备验收能力,其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已丧失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深度解析:约定异议期过短是否当然无效?

实务中常见争论是,若卖方设定的检验期“过短”,是否导致买受人无法发现隐蔽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于“隐蔽瑕疵”,买受人仍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本案败诉的关键在于,买方在异议期届满后不仅未通知,反而将部分钢材投入生产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这一行为被认定为“以实际行为认可了货物质量”。

风险防控建议(哈尔滨企业必读)

  1. 签约阶段: 切勿盲目接受过短的异议期,应根据货物性质争取“外观检验期+隐蔽瑕疵质保期”的双层结构,例如约定“收货后7日内外观查验,12个月内发现隐蔽瑕疵可提出书面异议”。
  2. 履约阶段: 发现质量问题务必以书面形式(EMS、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 在约定期限内向卖方明确具体瑕疵内容,切勿仅电话沟通或未附明细单的笼统表述。
  3. 诉讼阶段: 若已超过异议期,应迅速调整思路,从“卖方明知瑕疵却恶意隐瞒”或“瑕疵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等角度搜集证据,但这往往需要极高的举证标准。

10组买卖合同纠纷实务问答(QA)

Q1:合同约定“收货后3日内提出质量异议”,但因物流原因第5天才收到货,异议期从哪天起算? A1:从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算,而非合同约定的发货日。司法实践中以签收单载明的日期为准。若因卖方原因迟延交货,买受人可主张异议期相应顺延。

Q2: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口头告知卖方业务员,算不算“提出异议”? A2:风险极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议采用微信(注明身份)、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仅口头通知,卖方若否认,买受人将因无法举证而视为“怠于通知”。

Q3:质量异议期内发现100个零件中有5个生锈,但未提及其他问题,后续能否再主张零件尺寸有误? A3:不能。质量异议要求“明确具体”,若已特定化检验,但未对其他质量情形一并提出,视为对其他瑕疵的认可。除非该瑕疵属于“隐蔽瑕疵”且短期内无法察觉。

Q4:合同未约定质量异议期,买方多久不提异议,视为货物合格? A4: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最长不超过两年(有质保期的按质保期)。但“合理期限”因货物性质而异,如季节性商品、生鲜产品可能仅数日。

Q5:卖方称“货物出厂即合格”,并出具了出厂检验报告,买方收货后仍有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A5:出厂检验报告仅系卖方自检,不能对抗买受人的验收权。买方仍可在异议期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复检。若合同约定“以出厂检验为准”,该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Q6:买受人将货物转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发现质量问题,此时还能向原出卖人主张吗? A6:可以,但前提是原买受人在异议期内向原出卖人提出过异议。若原买受人怠于通知,则丧失对原出卖人的追偿权,只能依据其与第三方的合同另行解决。

Q7:质量异议期届满后,买受人支付了剩余货款,有何法律意义? A7: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货物质量的认可与接受”的证据。但若买受人支付时附有“保留追索质量责任权利”的书面声明,则另当别论。

Q8:买卖的是机器设备,合同约定“免费调试”,调试期间发现技术参数不达标,异议期如何起算? A8:应以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而非运抵之日作为异议期起算点。若卖方迟迟不派员调试,买受人应书面催告,并明确告知因未调试导致无法验收,异议期应相应顺延。

Q9:因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导致买受人的下游客户被行政处罚,买受人的损失是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A9:不属于直接损失,但可依法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会考量损失的可预见性及因果关系,需综合举证。

Q10:在哈尔滨地区诉讼,发现供应商已经注销营业执照,还能起诉吗? A10:可以起诉原股东或清算义务人。若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前提是需查清股东信息及清算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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