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有限公司;昆明市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9.03 主办律师:黄铁岩

黄铁岩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云0103民初4424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黄铁岩,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某乙,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李芸、甘顺意,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202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铁岩,被告昆明市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芸、甘顺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尾款1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上述三项合计:178000元;四、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141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9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宣传节目策划制作服务采购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宣传节目策划制作服务,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700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相关服务成果在公共媒体播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600000元,剩余100000元款项至今拒不支付,也未提供拒付理由。根据协议第7.4条约定:“若甲方逾期文付乙方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协议制作费用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协议价的10%,协议第10.4条约定:“因诉讼导致的所有支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被告无理由欠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下,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昆明市某乙答辩称:第一、原告未向答辩人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10万元的尾款。2021年9月30日,昆明市某甲(以下简称“某”)与答辩人签订了《2021年昆明市文明旅游宣传视频拍摄制作合同》,约定由答辩人为某进行文明旅游宣传视频即专题宣传视频制作。2021年11月9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宣传节目策划制作服务采购协议》,约定原告按照答辩人要求为答辩人进行节目策划、拍摄视频即后期制作、渠道投放。2023年3月21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付款时间及方式,由于原告制作的专题片不合格,未通过验收,某不再退还答辩人的履约保证金,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应该支付该10万元尾款。第二、原告违约在先,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采购协议》第7.3条约定及民法典577条之规定,由于原告向答辩人交付的专题片不合格,未通过验收,某已经重新委托第三方补做宣传视频补救,并不再退还答辩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因此,按照上述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还应向答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未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案涉费用。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格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服务采购协议、工作函及回函、转账凭证、《宣传策划服务采购协议》《样片确认函》《关于彩云人家专题片播出时间顺延的函》《地理中国》专题片播放截图、《彩云人家》专题片播放截图、文旅促进会微信公众号截图、工作确认函、《补充协议》、126号民事判决书、252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向某公司付款凭证、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服务采购协议》《补充协议》、宣传视频拍摄制作合同、情况说明、反馈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册。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综合评述。对被告提交的诉讼证据清单、民终2352号民事判决书、2510号民事判决书的关联性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宣传节目策划制作服务采购协议》,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被告进行节目策划、视频拍摄及后期制作、渠道投放,并按被告要求提交该视频电子文件,视频内容为:1.1.1一期、时长180分钟的直播片;1.1.2一期、时长30分钟的专题片;1.1.3一期、时长15分钟的宣传片;直播片、专题片制作质量按照国内主流投放渠道(央视频道)的审核通过标准为准。原告的制作服务期间为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播出时间在2022年1月31日前在央视频道播出。协议为固定单价协议,固定总价为700000元。该协议生效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费用即项目启动资金200000元;原告完成180分钟的直播片并提交电子文件后被告再支付100000元;按被告要求,专题片在央视播出后,原告提交15分钟的宣传片并经被告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400000元。若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该协议制作费用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协议价的10%。该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守约方为索赔而支出的合理调查费用。2023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变更原合同的付款条款,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将支付事项变更为节目播出后,甲方支付300000元,剩余应付100000元于项目通过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验收,且被告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2025年5月9日,昆明市某甲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因该片在制作周期、播出时限和呈现内容等方面存在不足,未通过验收。某已重新委托第三方补做文明旅游先关宣传小片进行补救。2025年6月30日,案外人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关于昆明市某甲(简称“某”)向我局提交的30分钟专题片《彩云人家》(原名《打开云南秘境》)的验收问题,经核实,我局特回复如下:经审核,因该专题片不符合旅游宣传专题活动的相关要求,故未通过验收。

另,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合同总额为700000元,已支付600000元。案外人昆明某有限公司起诉云南某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制作费用98000元,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1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云南某有限公司向昆明某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98000元及违约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1民终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宣传节目策划制作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原、被告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合同尾款100000元,虽然补充协议中约定剩余100000元于项目通过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验收,且被告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但《彩云人家》(原名《打开云南秘境》)已于2022年12月19日播出,原告已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且被告提交的昆明市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某委托第三方补做相关宣传小片进行补救,但文旅局仍表示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故本院认为不能简单以未通过验收作为拒绝履行的条件。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7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应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两个月内支付,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确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但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故本院支持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1000元,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为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另案律师费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了保全担保费的发票,故本院支持保全担保费1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市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昆明市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由被告昆明市某乙负担2461元,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1399元。保全费1410元,由被告昆明市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段雯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枣

书 记 员安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