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公司;王某;朱某;江某;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6 主办律师:黄铁岩

黄铁岩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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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103财保10611号

申请人: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岩,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2001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朱某,女,1984年6月14日生,彝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江某,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天津市西青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刘某,女,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乙、朱某、江某、刘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64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省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乙、朱某、江某、刘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64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范文敏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