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乙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2 主办律师:黄铁岩
黄铁岩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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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7101财保174号
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二环与前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岩、张晗,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五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五华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五华某有限公司价值164257.86元的财产。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五华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257.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41元,由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沈洋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亮
书 记 员谢熠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