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秋与武汉市某某学校、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8 主办律师:黄春安

黄春安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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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2民初1134号

原告:江某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昌国,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学校(武汉某某教育中心),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成,男。

被告: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熠。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琦,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生,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某秋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学校、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某秋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秋负担。

审 判 员钱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智敏

书 记 员胡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