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7 主办律师:黄春安

黄春安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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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3811号

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兵。

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5255元。

审判员张邹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袁瑾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