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红与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1 主办律师:黄春安

黄春安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2民初1145号

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红,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楠,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芳。

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红与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红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红与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红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红已预交),由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红负担,反诉费152元(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蜀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