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可新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事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03 主办律师:黄春安
黄春安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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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112行初65号
原告:古可新,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27781910479。
法定代表人:齐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可新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事处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古可新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可新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可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可新负担。
审判长殷璇
人民陪审员叶叙
人民陪审员李国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