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与结算裁判规则解析
黄春安
本文作者
2026[武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丨“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与结算依据的司法裁判规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现象长期存在,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焦点之一。所谓“白合同”,是指经招投标程序备案的中标合同;所谓“黑合同”,则是双方实际履行但未备案或另行签订的合同。当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时,究竟应以哪份合同为结算依据?2026年在武汉地区的司法裁判中,这一问题呈现出更为细化的裁判口径。本文以真实法律场景切入,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对“黑白合同”的结算规则进行专业拆解。
一、典型场景引入
2023年初,武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与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备案,约定工程价款为1.2亿元,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然而,在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私下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调整为1.05亿元,同时缩短了工期节点,并增加了对承包人的违约金条款。
2025年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依据备案合同主张工程款1.2亿元,发包人则抗辩称应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支付1.05亿元。双方协商未果,承包人诉至武汉某法院。该案的核心争议即为:当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裁判逻辑演进
针对“黑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确立了“中标合同优先”原则。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此前司法实践存在分歧。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的配套审判精神进一步明确:即便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但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并签订中标合同的,若另行签订合同实质性变更中标内容,仍应参照“黑白合同”规则处理。2026年武汉法院的裁判口径延续了这一精神,且更加强调缔约真实性与合同目的之实现。
三、2026武汉实践中的关键裁判要素
-
是否构成“背离实质性内容”
“实质性内容”通常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但并非所有差异都构成“背离”。若仅为细微调整,如工程量微调导致的价款正常浮动,且不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法院倾向于认定不构成“黑合同”。在武汉某厂房项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承包范围减少了约3%的附属工程,相应价款调减,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不适用黑白合同规则。 -
实际履行行为的佐证作用
实践中,发包人常抗辩“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备案合同”。2026年武汉地区裁判观点认为,若履行行为仅系对“黑合同”的贯彻,并不能产生改变备案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法院需要审查实际履行是否能被认定为双方形成了新的合意且该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单纯的付款金额与备案合同不符,不足以推翻备案合同的结算效力。 -
是否存在“明招暗定”
若招标前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再行招标程序,该中标合同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结算依据将转为“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补偿”,而非直接适用备案合同。2026年武汉某商业综合体案中,因发包人在招标前已向承包人发送了载明固定下浮率的“合作意向书”,法院认定中标无效,最终参考实际履行的非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这属于“黑白合同”规则的重要例外。
四、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从上述裁判逻辑可以看出,2026年武汉地区的司法倾向是:维护招投标秩序的严肃性,同时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得以“黑合同”规避中标合同。对于发包人而言,若确实存在工程变更,应通过规范的签证、补充协议程序,明确区分“实质性变更”与“正常调整”;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前应审慎核查发包人是否存在“先定后招”的违规行为,留存证据,避免中标无效后陷入被动结算局面。
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远不止于“黑白合同”,每一项争议都涉及重大利益。合理运用诉讼策略与证据规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QA匹配:
Q1:什么是“黑白合同”?其核心法律后果是什么?
A1:“白合同”指经招投标程序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指双方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核心后果是:在必须招标项目中,结算原则上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变更协议不作为结算依据。
Q2:所有工程项目都适用“黑白合同”规则吗?
A2:并非如此。必须招标的项目严格适用。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并形成中标合同,另行签订实质背离的协议,2026年武汉司法实践亦倾向于参照适用该规则,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缔约背景与真实性。
Q3:如何判断两份合同之间的差异是否构成“实质性背离”?
A3:主要考察是否涉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大核心要素。若差异显著且影响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与招标竞争秩序,通常认定为实质性背离。若仅是工程量微调、正常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合理浮动,不属于背离。
Q4:如果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A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法院一般依据备案合同认定工程价款。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备案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或中标无效,否则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款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Q5:双方实际履行了“黑合同”,能否视为对“白合同”的事实变更?
A5:不能仅凭实际履行行为认定备案合同被变更。实际履行行为如果只是执行黑合同,而黑合同本身无效,则履行行为不产生变更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需审查是否存在独立于黑合同的、真实有效的变更合意。
Q6:什么情况下备案的中标合同也会无效?
A6:如招标前双方已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明招暗定”)、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中标合同无效。此时不再适用“黑白合同”规则,而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Q7:中标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A7: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若实际履行的合同也无法确定价款,则参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鉴定。
Q8:对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后又签订降价协议,承包人如何应对?
A8:承包人可主张该降价协议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要求按中标合同结算。但若项目非必须招标且中标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包人应重点举证招标过程的规范化,避免被认定为“先定后招”。
Q9:开发企业如何处理工程变更签证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以避免“黑白合同”风险?
A9:若变更属实质性调整,应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取得原中标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文件,并依法备案。若属日常签证调整,应确保签证内容限于工程量、工艺细节,不触碰核心要素,以防被认定为实质性背离。
Q10:实际施工人(分包方)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黑白合同”中如何适用?
A10:实际施工人可依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在结算标准上,实际施工人通常只能沿用总包合同(白合同或按有效规则认定的合同)确定的标准,不得另行主张按黑合同结算。
关联律师:黄春安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437169506
版权声明:本文由 黄春安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