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华轮、李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1 主办律师:黄昌宏

黄昌宏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东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2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华轮,女,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昌宏,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秀琴,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姚华轮与被执行人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32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燕应向申请执行人姚华轮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2318.51元,本案执行费15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回复。(三)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乡××村××组××栋××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监证02XXX28,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首封案号系(2020)粤1971执3909号,本案已申报债权。(四)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燕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大厦××号商业、办公楼办公X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上述房产被本院另案(2020)粤1971执恢1044号案件查封在先,本案已向其申报债权。(五)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1××**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2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止,上述汽车因下落不明,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暂不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姚华轮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2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 抒 航

审判员曹单

审判员司徒卓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 丽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