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坤、卢换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黄昌宏
主办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伟坤,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陈俏悦,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昌宏,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换洲,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申请执行人冯伟坤与被执行人卢换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伟坤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换洲应当支付货款314718元及违约金47207.7元、受理费6728.8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7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卢换洲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敦支行账户1101××××0001、财付通支付账号085××××70a@wx.tenpay.com,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2022年4月15日办理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A8××××车辆的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起到2024年4月14日,反馈结果为轮候查封有抵押,本案无法进行变现处置。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志炜
审判员黄俊哲
审判员李满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庆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