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新与丁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12.23 主办律师:黄志添

黄志添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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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3民初2758号

原告:陈丽新,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添,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水燕,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陈丽新与被告丁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水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丽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水燕偿还陈丽新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20日,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即637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6%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7日为13785.8元,以上合计77485.8元)(本息暂计117485.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丁水燕承担。

事实与理由:丁水燕以家庭生活开支应急为由,于2016年1月1日向陈丽新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息2分,陈丽新付给丁水燕现金40000元,丁水燕出具《借条》给陈丽新。此后,陈丽新不断向丁水燕讨回欠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丁水燕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丁水燕向陈丽新出具一张借条,内容载明:“兹向陈丽新借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利息按2分”。借款后,丁水燕经陈丽新多次短信催讨未果,引起讼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丁水燕向陈丽新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和陈丽新的庭审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借条明确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按照常理和当时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应是按月利率2%计息,本案借款事实发生于2016年1月1日,月利率2%的标准符合当时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并予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但于2020年8月20日起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故陈丽新关于第一项诉请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在时间上予以调整,其他予以支持。丁水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丁水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丽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4.5元,由丁水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邱瑞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雨薇

附: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