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水莲、林家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07 主办律师:黄志添

黄志添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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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民初2756号

原告:肖水莲,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添,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林家恒,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肖水莲与被告林家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原告肖水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肖水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肖水莲负担。

审判员黄义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柯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