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被甩出车外遭本车碾压,交强险是否赔付?
黄志添
本文作者
2026[福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甩落碾压致死,本车交强险是否赔付?——“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转化规则的司法认定
争议焦点:被甩出车外的受害人,究竟算“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受害人属于“第三者”,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车上人员”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原本坐在副驾驶位,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随后又被本车碾压致死——其身份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差额往往高达数十万元。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6年1月,福州市民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搭载朋友王某某行驶至福州市仓山区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路边护栏后失控侧翻。副驾驶乘客王某某在车辆翻滚过程中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尚未完全脱离危险区域,随即被继续翻滚的涉事车辆碾压胸腹部,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涉事车辆在某人寿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争议双方观点
保险公司抗辩称: 王某某系肇事车辆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依法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其损失应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主张,但本案车辆未投保该险种,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家属主张称: 王某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前乘坐于车内,但其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后,其人身损害发生于车外,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对受害人身份的时空界定。
法院指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判断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不应简单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是否在车内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空位置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王某某虽系肇事车辆乘客,但其损伤系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碾压所致。此时,王某某已实际脱离车体,处于车外空间,其身体完全暴露于车辆外部危险环境中。从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碾压行为发生在车外,王某某在遭受碾压时,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
据此,福州中院认定王某某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的“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内全额赔付,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
四、关联案件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6)闽01民终XXXX号 | | 审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争议焦点 | 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的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 | | 裁判结果 | 认定受害人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 判决时间 | 2026年3月 |
五、典型意义
本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判断的裁判思路演进。司法实践已不再机械地以“事故发生瞬间是否在车内”作为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损害结果的时空位置以及受害人是否实际脱离车辆等因素。
这一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车上人员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存在本质区别,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不能覆盖本车乘客的意外伤害风险。建议车主根据自身用车需求,合理配置车上人员责任险,以构建完整的风险保障体系。
10组相关QA
Q1:车辆发生事故,乘客被甩出车外受伤,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合理吗? A:不一定合理。若乘客被甩出车外后遭受的损害(如被本车碾压、撞击)发生于车外,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Q2:判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A:核心标准是损害发生的时空位置和直接原因。若损害系在车外发生、由车辆外部力量直接造成,受害人已实际脱离车辆,则认定为“第三者”;若损害发生在车内或系车内碰撞所致,则属于“车上人员”。
Q3:如果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撞到路边的树受伤,但未被本车碾压,是否属于“第三者”? A: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若损害系车辆甩出行为直接导致,但最终损害结果发生在车外与固定物体碰撞,部分地区法院倾向于认定仍属于“车上人员”的延伸损害,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法院裁判规则判断。
Q4: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赔偿限额是多少? A:根据现行规定,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25年2月后新规实施,部分地区限额有所调整,具体以事故发生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Q5: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同时赔付吗? A:不可以。同一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不能同时主张“第三者”和“车上人员”两种身份。两种险种适用条件不同:商业三者险赔“第三者”,车上人员责任险赔“车上人员”,只能择一适用。
Q6: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向本车交强险索赔? A:不能。司机属于被保险人,被明确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但若司机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后遭其他车辆碾压致伤,涉及多车事故的,可向其他车辆的保险主张赔偿。
Q7:事故中无责的车上乘客,能否向本车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A:如乘客在事故中遭受损害且在车外发生损害结果,可主张按“第三者”赔偿;若损害发生在车内,则只能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或向对方车辆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不能适用本车交强险。
Q8:车辆静止状态下,乘客下车后被本车倒车撞伤,属于“第三者”吗? A:属于。乘客已下车,实际脱离车辆,其身份已转化为行人,属于典型的“第三者”,本车交强险应在限额内赔偿。
Q9: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而拒赔,家属该如何维权? A: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讼中重点论证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已实际处于车外空间、损害系车外行为直接造成。
Q10:购买车险时,如何避免出现本案中的保障空白? A:建议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保额一般建议每座不低于50万元。这样无论乘客是在车内受伤还是被甩出车外受伤,都能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关联律师: 黄志添,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876256393
版权声明:本文由 黄志添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