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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多次盗窃需主观故意:罪与非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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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添 律师

黄志添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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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2026[福州] [盗窃罪]争议焦点深度解析:当“顺手牵羊”遇上“多次盗窃”,罪与非罪的边界究竟在哪?

从一起“天价葡萄”案看“多次盗窃”的主观故意认定

2026年,福州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无固定职业,连续三晚在夜间潜入同一家水果店,每次盗窃价值不足200元的进口葡萄。第四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发现,李某前三次盗窃行为均未被店主发现。公诉机关以“多次盗窃”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辩护人则坚持:每次盗窃金额极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且李某并无“以盗窃为业”的意图,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争议焦点: 在“多次盗窃”的认定中,是否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即:是否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无论金额多小),就一律构成盗窃罪?

这一争议在2026年的司法实务中尤为突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惩治那些具有“惯性盗窃”倾向的行为人,即便单次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通过次数累积反映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

然而,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机械套用”的倾向——只要在两年内有过三次盗窃记录,无论金额、场合、动机如何,均以盗窃罪论处。这显然偏离了立法本意。

深入分析:

  1. “多次盗窃”的本质是“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平衡。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虽然司法解释对“多次”进行了量化,但绝不能仅凭次数就“一刀切”定罪。行为人必须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意图非法占有。如果三次行为是因不同动机(如三次均是“恶作剧”或“错拿”),则主观故意并不连续,不宜认定为“多次盗窃”。

  2. 2026年福州实务中的最新裁判倾向。 福州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开始更深入地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模式。例如,对于“生计型盗窃”(如为果腹而偷少量食物)与“贪利型盗窃”进行了区分。前者即便次数多,若金额极低且系生活所迫,部分法官倾向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法。

  3. “多次盗窃”中的“轻微行为”出罪路径。 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福州地区已有判例,对单次盗窃价值不足50元、且无其他恶劣情节的三次盗窃行为,认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而宣告无罪。

结论: “多次盗窃”绝不等于“数字游戏”。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必须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盗窃动机、每次行为的客观情节、所盗财物的价值与用途。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小过重罚”。


10组相关QA

Q1:在福州,认定“多次盗窃”中的“三次”是否包括治安处罚的盗窃行为? A1:是的。根据司法解释,“三次以上”包括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但实践中,若该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仍被计入刑事追诉的“次数”,部分学者认为有“重复评价”之嫌,目前存在争议。

Q2:如果前两次盗窃金额极小(如10元),第三次盗窃50元,是否构成盗窃罪? A2:有可能。只要在两年内发生三次,且每次均具有盗窃故意,即便每次金额极小,也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而构成犯罪。但法院会考虑“情节显著轻微”予以出罪。

Q3:夫妻之间、近亲属之间的“多次盗窃”如何处理? A3:根据司法解释,偷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若多次盗窃且被害人不谅解,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时会从宽。

Q4:2026年福州地区,盗窃多少钱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A4: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福州地区“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为人民币3000元以上。具体标准可能随经济发展调整,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Q5:在同一晚上连续盗窃同一家店的三次,属于“多次盗窃”吗? A5:属于。司法实践中,对“次”的认定,一般以独立、完整的盗窃行为为单位。即便是同一晚连续实施,只要具有独立的意思决定与行为过程,即可认定多次。

Q6:未成年人三次盗窃但金额极低,会怎么处理? A6: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相对谨慎。若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认为是犯罪,而是责令家长管教或进行矫治教育。但若手段恶劣或金额累计较高,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Q7:用捡来的手机扫码支付他人账户,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A7:此种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捡拾手机并利用已有支付功能)转移他人财物,符合“秘密窃取”特征。司法实务中统一认定为盗窃罪。

Q8:盗窃后主动退赃退赔,是否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 A8:退赃退赔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多次盗窃”一旦成立,罪名即已构成。但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Q9: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装备)被“多次”盗用,是否构成盗窃罪? A9:构成。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刑法予以保护。盗用三次以上且符合其他条件,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而追究刑事责任。

Q10:在福州,因“多次盗窃”被刑事拘留,家属应该怎么办? A10: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与办案机关沟通“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等辩护要点。切勿拖延,黄金37天至关重要。


关联律师:黄志添,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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