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4.09 主办律师:黄庆春

黄庆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佰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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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云0112民初3267号

原告:解某,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黄庆春,云南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解某诉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欠款111708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6199元(以欠款111708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2025年1月1日止,后期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主张债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4项共计:162907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原告、被告双方认识后,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务,主要在缅甸佤邦为被告提供水利水电安装等业务,但被告经常拖欠劳务费。2021年12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22日,共欠原告劳务费111708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3月30日前还清,并约定逾期责任,未按上述期限还清的,每逾期一日,欠款人同意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若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由欠款人承担,被告亲笔签名按手印。但欠款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拖延搪塞至今没有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周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庭审中所陈述的诉状的事实及理由部分一致。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可以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111708元的事实,被告同时承诺于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现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已支付原告该111708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11708元。关于违约金,被告未在2022年3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欠条》中对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确认被告应承担以11170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欠条》中已进行了约定,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

因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某劳务费111708元并承担以11170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某律师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判员陈思源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