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公司与厦门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31 主办律师:黄巧玲

黄巧玲

主办律师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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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2民终6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沈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盈,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5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某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厦门某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5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北京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廖惠敏

审 判 员叶鑫欣

审 判 员王辛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昭霏

书 记 员陈颖欣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