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非刑事赔偿一审赔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5 主办律师:黄巧玲

黄巧玲

主办律师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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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3)闽0211行赔初49号

原告谢某,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敏,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负责人洪某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显春

人民陪审员陈永政

人民陪审员庄惠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赖蓥

书记员陈荣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