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佳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中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30 主办律师:黄巧玲

黄巧玲

主办律师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3民初1519号之一

原告:厦门恒佳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銮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37U8814。

法定代表人:王锦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周何媛,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中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才溪镇上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1FLAA8Q。

法定代表人:林振文,经理。

原告厦门恒佳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2023年6月30日厦门恒佳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厦门恒佳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福建中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庭外和解,福建中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恒佳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恒佳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