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辉明、吴春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13 主办律师:黄巧玲

黄巧玲

主办律师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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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5民初78号

原告:连辉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何媛,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吴春逢,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连辉明与被告吴春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福建法院集约送达服务中心线上送达、邮寄等方式向吴春逢送达应诉等相关材料,均无法送达,需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伟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怡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