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失赔偿边界
黄巧玲
本文作者
2026[厦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边界认定——以某广告制作合同纠纷为例
在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纠纷兼具合同自由与商事效率的双重属性,此类案件呈现出事实关系复杂、证据琐碎的特点,尤其以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争议最为激烈。结合2026年厦门地区法院的裁判倾向,本文以一则广告标识制作合同纠纷为蓝本,深度解析承揽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赔偿范围”这一争议焦点。
案情回溯: 2026年初,厦门某餐饮管理公司(定作人)与某广告工程公司(承揽人)签订《门店招牌及室内软装制作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负责厦门湖里区两家新店的广告标识深化设计、制作与安装,合同总价款为48万元,履行期限为45天。合同履行至第20天时,承揽人已完成全部深化设计并经定作人确认,同时完成了约60%的招牌钢结构及发光字制作。
此时,定作人因公司内部战略调整,单方面向承揽人发送《解除通知书》,以“项目布局变更”为由要求终止合作。承揽人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定作人应赔偿其已产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场地占用费及预期利润损失合计28.6万元。定作人则认为,既然法律赋予其任意解除权,其仅需赔偿承揽人已实际支出的直接损失,对于尚未交付成果所对应的“预期利润”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焦点分析:承揽人已完成部分工作成果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损害赔偿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为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基础。该权利旨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但也对承揽人的信赖利益构成冲击。
在司法裁判中,关于损失赔偿范畴存在两种观点:
- 限定说(传统观点):认为此处的“损失”仅限于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如已购材料、已付人工),不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理由是我国合同解除的赔偿原则以“恢复原状”为目标。
- 全面赔偿说(主流趋势):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规定与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并不矛盾。承揽人有权主张履行利益损失,即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承揽人本可获得的利润应当在扣除未履行的部分成本后予以支持。
本案厦门法院裁判思路: 厦门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倾向于采用 “区分对待+实际衡量” 的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不是无代价的,合同解除不能使定作人从中获利而损害承揽人的正当利益。
- 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定作人已确认设计方案,且该设计成果具有专属性,解除合同后定作人若继续使用该设计,则构成对承作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该部分对应的设计费用(按合同价款比例折算)应全额赔偿。
- 已采买的专用材料:对于为履行合同专门定制的、无法转售的发光字轮廓及特殊颜色亚克力板,经双方确认已产生沉没成本,定作人应全额承担。
- 预期利润损失:法院未完全采纳“限定说”。法院认为,虽然合同被解除,但承揽人已履行了主要准备工作,且工作进度已过60%,其期待利益具有高度盖然性。酌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预期利润损失予以支持(因承揽人无需再履行后续安装义务,应扣除相应节约的成本)。
结论与风险提示: 在2026年的厦门司法环境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并非“免费解约卡”。若承揽人已完成工作成果的大部分,定作人解除合同不仅需赔偿直接损失,还需对承揽人的潜在履约利润进行折价补偿。对承揽人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务必做好阶段性成果确认和证据固定;对定作人而言,解除合同前应进行成本测算,避免承担过重的解约代价。
相关QA(10组)
Q1:定作人何时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A:定作人可以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随时解除合同,无需说明理由,但必须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则定作人无权行使任意解除权,只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或质量问题。
Q2:任意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何区别? A:任意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赋予定作人的权利,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赔偿损失;约定解除权则依据合同条款触发,若行使不当,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Q3:承揽人已完成部分工作时,定作人解除合同,设计费能拿回来吗? A:可以。若设计成果已经定作人确认,且该成果具有专属性,定作人解除合同后若仍继续使用该设计,应当折算支付设计费;否则,法院也会根据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评估设计费的损失。
Q4:承揽人采购了专用材料,定作人解除合同时如何处理? A:若该材料系为本案项目专门定制的,无法在市场上转售通用,定作人应全额赔偿该部分材料损失,或者双方协商由定作人接收该批材料并支付相应款项。
Q5:合同解除后,承揽人的“预期利润”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A:并非必然支持全额。法院通常考量合同履行进度、剩余成本投入以及承揽人是否因解除而节约了履约成本。若承揽人未做实质性工作,法院倾向于驳回预期利润请求;若已完成大部分进度,法院可能酌定支持一定比例。
Q6:承揽人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应立即停止工作? A:是。承揽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应立刻停止继续投入,否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如继续加班制作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责任,无法向定作人索赔。
Q7:赔偿损失的计算基准日以哪天为准? A:通常以合同解除之日为基准。对于材料价格波动,以承揽人实际采购时的凭证为准;对于利润计算,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减去因解除而免于支出的成本。
Q8:若定作人解除合同后发现承揽人转卖其留下的半成品,能否主张折扣赔偿? A:可以。若承揽人已按约定完成部分工作成果,且该成果虽未交付但具有残值,定作人赔偿损失时应扣除该残留物的价值。承揽人无权擅自处理该部分并全额索赔。
Q9:处理此类纠纷时,承揽人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 A: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定作人确认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微信确认记录、签字图纸)、任务单、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进项发票、仓储物流单据以及因投入人力产生的工资支付记录。
Q10:在厦门打此类官司,诉讼时效是多久? A: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其损失之日起计算。若期间有催讨或协商记录,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关联律师: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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