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厦门承揽还是劳动关系?法律定性定责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黄巧玲 律师

黄巧玲

本文作者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厦门
已核验身份

2026[厦门][承揽合同纠纷]:名为“承揽”实为“劳动”——从一则厦门案例看法律关系定性之争

在2026年厦门法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并非工程款数额,而是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双方之间究竟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了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则、责任承担方式乃至赔偿标准,堪称此类纠纷的“分水岭”。

案情概览:

厦门某装修公司将店铺门头安装业务口头交由个体工匠刘某完成,约定“按平方计算报酬,完工一次性结算”。刘某自带工具,叫来两名同乡共同施工。施工过程中,刘某不慎从人字梯跌落受伤。事后,刘某以“工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与装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装修公司则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刘某自担风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边界何在?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极具代表性。表面上看,双方约定了“工作成果”与“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但法院在审理时,并不会仅看合同名义,而会穿透形式,审查双方关系的实质属性。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核心特征是工作独立性成果导向性。而劳动关系的核心则在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纳入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

本案的深层法律分析:

  1. 主体资格与工作独立性: 刘某自带工具、自行组织施工人员、自主安排施工时间与流程,不受装修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体现了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高度的自主权。
  2. 报酬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按平方计算,一次性结清”,属于典型的按工作成果计酬。区别于劳动关系中按月支付、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一次性结算意味着刘某承担了施工过程中的成本与风险,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有本质不同。
  3. 劳动管理的缺失: 装修公司仅对交付的“门头安装完毕且合格”这一结果提出要求,对具体施工过程并未进行人员管理、技术指导或安全培训。这种“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状态,恰恰是承揽合同与劳动管理最显著的区别。

然而,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如果装修公司对刘某实施了考勤管理、指派具体工作、限定工作时间、甚至支付“底薪+提成”,那么即便合同名为《承揽协议》,法院仍可能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倾向与提示:

在2026年的司法政策背景下,厦门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趋于精细化和实质化。对于企业而言,若确系承揽关系,务必签署规范的承揽合同,明确工作成果标准、报酬支付与验收条款,并避免在日常管理中形成“指挥、管理、监督”的痕迹。若仅以“承揽”之名行“用工”之实,企图规避社保与工伤责任,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反而会因违法成本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法院结合刘某自带工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事实,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系承揽合同关系。但因装修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尽到对刘某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判决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为相关QA:

Q1: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A: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人身从属性。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和监督,遵守其规章制度;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独立自主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日常管理。

Q2:签订了《承揽合同》就一定是承揽关系吗? A:不一定。法院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如果实际中存在考勤、排班、绩效管理等劳动管理行为,即使合同名为承揽,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Q3: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是否完全免责? A:不完全免责。定作人仅在选任、指示或指示方式存在过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明知承揽人无资质仍选任其从事特种作业,就属于选任过失。

Q4:承揽合同的报酬支付方式有何特点? A:承揽合同通常以工作成果为导向,按工作量(如平方数、件数)或一次性包干价结算,体现了“交付成果、支付报酬”的特点,区别于劳动关系的固定周期工资。

Q5: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A:主要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看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其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Q6:承揽人能否将部分工作转交他人完成? A:承揽人通常需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完成主要工作。除非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辅助工作可由第三人完成。

Q7: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承揽合同吗? A: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和预期利益损失。

Q8:承揽合同中质量不合格,责任如何划分? A: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Q9:承揽人没有相关资质,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A: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揽特定工作(如建筑、高空作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而承揽人无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定作人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Q10: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依据《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版权声明:本文由 黄巧玲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