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公某;张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1.13 主办律师:黄崇磊
黄崇磊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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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822民初14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磊,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甲,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墨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泗南江镇千岗村民委员会老李寨一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公某,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泗南江镇千岗村民委员会老李寨村民小组一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白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
墨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公某、张某乙、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