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0 主办律师:黄崇磊
黄崇磊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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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11民初27989号
原告:云南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须。
委托代理人:杨薇、黄崇磊,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森。
原告云南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云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