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3 主办律师:黄崇磊

黄崇磊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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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112民初13203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磊、杨薇,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吴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73元退还原告吴某。

审判员周媛媛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