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成都某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6 主办律师:黄崇磊
黄崇磊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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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502财保47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黄崇磊,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都某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浙江某某支行,账户:5830********;开户行:某某支行,账号:1293********)的存款。冻结金额以111671元为限。申请人就其保全申请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申请人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浙江某某支行,账户:5830********;开户行:某某支行,账号:1293********)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1167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本案申请费1078元,由申请人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董芙蓉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廖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