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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铺租赁逾期付款违约金调减裁判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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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崇磊 律师

黄崇磊

本文作者

股权转让纠纷 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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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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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昆明][合同纠纷]商铺租赁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减的裁判规则分析——以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条款为例

一、场景引入:一份租金合同的“天价违约金”之争

2025年初,昆明某商业街商户李某与房东王某签订为期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3万元,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第8条载明:“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2025年10月起,李某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能足额支付租金,累计拖欠金额达9万元,逾期天数合计68天。房东王某遂诉至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欠付租金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600元(9万元×0.0005×68天)。李某抗辩称:该违约金标准折合年化利率高达18.25%,远超市场融资成本,且王某实际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请求法院依《民法典》第585条予以调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是否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以及法院应如何行使违约金调减裁量权。

二、法律分析:违约金调减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一)法律依据:从“过分高于”到“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中“适当减少”的尺度,是审判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5条进一步明确,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且明确: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量化判断

以本案数据测算:

  • 李某逾期拖欠租金9万元,王某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该笔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5年约3.1%),按68天计算,王某的利息损失约为9万元×3.1%÷365×68≈520元。
  •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0,600元,是实际利息损失的约58.8倍,远超“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司法酌定上限。
  • 即便将王某可能的催收成本、管理成本纳入考量,实际损失也很难超过数千元。

因此,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条款在本案情形下明显构成“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应当予以调减。

(三)昆明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调减尺度观察

在昆明地区近年来的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资金占用类违约金(如逾期付款、逾期还款),法院通常采取以下三种调减路径之一:

  1. LPR的1.3倍至1.95倍区间。如按2025年LPR(3.1%)计算,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年化利率通常在4.03%至6.05%之间,对应本案日利率约为万分之1.1至万分之1.65。
  2. 实际损失基础上上浮30%。即以王某的实际利息损失520元为基数,上浮30%后约676元,再考虑催收成本酌情调整。
  3. 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部分判决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LPR的4倍,约12.4%),对应日利率约万分之3.4。

综合来看,昆明地区法院更倾向于第1、2种路径,最可能的判决结果是:将违约金调减至实际利息损失的130%至实际损失的1.5倍之间,即本案违约金可能在676元至1,000元区间,与合同约定的30,600元相去甚远。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意义

在违约金调减之诉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 违约方(李某)主张违约金过高,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提供违约金条款、实际损失估算的依据,或者说明合同履行情况、自身过错程度等事实;
  • 一旦违约方的初步举证使法院对违约金合理性产生合理怀疑,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王某)——王某须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催收支出、预期利益损失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司法实践中,很多守约方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导致违约金被大幅调减。因此,出租方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应注意留存:资金占用成本证明、催收通知及费用票据、房屋空置损失或另行招租的租金差额等证据。

(五)实务建议:争议双方的理性策略

对守约方(出租方)的建议:

  • 违约金约定不宜机械采用“日万分之五”等格式条款,可设定阶梯式违约金(如逾期30日内日万分之三,超过30日日万分之五),并增加律师费、催收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
  • 保留催收记录、实际损失凭证,在诉讼中主动举证以争取较高违约金支持。

对违约方(承租方)的建议:

  • 在诉讼中主动援引《民法典》第585条,围绕“实际损失极小”这一核心展开论证;
  • 可主动提出合理方案,如按LPR上浮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展示和解诚意,既降低诉讼风险又避免逾期利息继续累积。

三、结语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越高越有保障”。在昆明地区的司法裁判取向下,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条款将面临被调减至较低水平甚至近乎象征性金额的风险。市场主体在缔结合同时,应理性设置违约金标准,而非依赖惩罚性条款实现履约约束。当争议发生后,准确把握违约金调减规则,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违约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弥补损失,而非制造惩罚


相关QA

Q1: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A:不一定。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18.25%,远高于实际资金占用成本。如果守约方无法证明其存在与之相当的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依法调减,昆明地区法院一般按LPR的1.3倍至1.95倍区间支持。

Q2:违约金过高由谁来举证? A:先由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并作初步举证(如指出实际损失极小的依据),此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守约方需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或约定的合理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Q3: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资金占用通常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照基准。

Q4:法院调减违约金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A: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如违约程度、持续时间)、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主体地位(是否格式条款)、预期利益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Q5:违约金调减后,守约方还能另行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吗? A:不能。违约金和利息损失不能重复主张,调减后的违约金已涵盖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但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但须证明实际损失确实大于约定违约金。

Q6: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A:视约定而定。如果违约金条款明确指向特定违约行为(如逾期付款),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可就逾期付款主张违约金,同时就解除造成的其他损失另行索赔,但要避免损失重复计算。

Q7:双方都是企业(商事主体),违约金调减规则是否适用? A:适用,但商事主体之间的违约金调减更为审慎。法院会考量商主体对交易风险的预判能力,若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反复协商的结果且不显失公平,调减幅度可能较小。

Q8:违约金约定过低时,守约方有哪些救济途径? A:可依《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上限,同样需要提交损失证据。

Q9:在昆明打合同纠纷官司,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吗? A:只要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在起诉时约定的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即为有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由昆明某区法院管辖,以降低维权成本。

Q10:违约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意: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累计,若时间跨度长,可能涉及部分违约金超过时效的问题,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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