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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股权转让中名股实债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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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崇磊 律师

黄崇磊

本文作者

股权转让纠纷 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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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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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昆明]股权转让纠纷中“名股实债”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兼论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边界与举证责任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复杂化,其中“名股实债”类纠纷成为争议焦点中的高频问题。所谓“名股实债”,是指投资人以股权受让或增资方式进入目标公司,但双方约定固定收益、定期回购等条款,形式上表现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实质上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当目标公司或原股东未能按期履行回购义务时,各方对法律关系性质各执一词,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

典型案例场景: 2025年,昆明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方”)与云南某科技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投资方以2000万元受让目标公司30%股权,同时约定:无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张某须在两年后按年化12%的溢价回购该股权;目标公司对张某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投资方支付了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两年期满后,张某未履行回购义务,投资方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回购款及利息,并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张某辩称该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因投资方系非金融机构,借贷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应调整为LPR四倍;目标公司则主张其为股东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担保条款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 这一认定直接影响回购条款的效力、利息计算标准、担保责任成立与否等核心问题。

一、司法认定“名股实债”的核心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6年最新司法政策精神,法院在认定名股实债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优先原则。 法院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断法律关系性质,而应探究缔约各方的真实交易目的。若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图是提供资金融通、获取固定回报而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承担经营风险,则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本案中,投资方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不委派董事、不按持股比例分红,而是约定固定年化12%的回报,这些要素构成了认定借贷关系的强有力证据。

(二)收益是否固定与经营风险是否共担。 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关系的核心则是保本付息。本案中,无论目标公司盈利与否,张某均须按固定利率支付回购溢价,投资方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风险,明显不符合股权投资的风险共担属性,因此更接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三)是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与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虽然本案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投资方从未实际参与股东会决议、从未委派管理人员、从未查阅公司账簿,工商登记仅作为担保增信措施存在。法院在(2025)云01民终XXXX号判决中指出:“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并不改变对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

二、“名股实债”认定后的法律后果

一旦法院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将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第一,回购条款的性质转化。 原约定的回购溢价应视为借款利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6年1月最新LPR为3.1%,四倍为12.4%,本案约定的年化12%恰好在上限之内,故利息部分可获得全额支持。

第二,担保条款的效力审查标准改变。 若认定为借贷关系,目标公司为张某提供的连带保证即属于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未经过决议程序的公司担保原则上无效,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本案中,投资方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应当知晓目标公司担保须经决议程序,若未审查相关决议文件,则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目标公司的担保责任可能不成立。

第三,股权回购与变卖担保的适用。 若认定为借贷关系,投资方虽已登记为名义股东,但在债务未清偿前能否主张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此时的股权变更登记实质上是让与担保,投资方可在债权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取得股权所有权。

三、面向2026年的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在今后的交易中均应注意:

对投资方而言: ①若确系真实股权投资,应避免约定固定收益和保本回购条款,转而通过业绩对赌、估值调整机制来实现投资保障,以维护股权投资的实质属性;②若确系债权投资但采用股权转让形式,应完善担保决议文件,确保目标公司担保经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留存审查该决议的书面证据;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时的法律关系认定路径,避免因性质模糊导致利息预期落空。

对融资方(目标公司及原股东)而言: ①若确系真实股权融资,应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名股实债”的认定可能,约定双方共担经营风险;②若确系债务融资,应采用规范借贷协议形式,避免以股权转让方式增加不必要的法律风险;③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务必按章程规定履行决议程序,防范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

核心启示: 2026年的司法裁判规则愈发重视穿透式审查,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再取决于合同标题,而取决于交易结构和实际履行行为中的经济实质。市场主体应当摒弃“形式包装、实质避险”的侥幸心理,以真实交易目的为基础设计合规的交易架构,方能在纠纷发生时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相关QA

Q1:什么是“名股实债”? A1:“名股实债”是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合同形式出现,但交易实质是借贷关系的法律安排。典型特征是受让方/投资方享有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且约定了到期回购等保本条款。

Q2:法院认定名股实债的主要考量因素有哪些? A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资金融通;②是否约定固定收益及是否承担经营风险;③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决策、委派董事);④回购条款与利息条款的设置是否符合借贷特征。

Q3:如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股权回购款中的溢价部分如何处理? A3:股权回购溢价部分视为借款利息,受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约束,即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且出借人无权主张违约金等额外费用。

Q4:目标公司为原股东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何种情况下有效? A4: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②债权人(投资方)对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构成善意相对人。若未审查决议,担保条款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Q5:名股实债被认定后,投资方已登记的股权是否还能主张权利? A5:可以。司法实践倾向认定为让与担保,投资方作为名义股东可以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主张取得股权所有权。

Q6:如何避免交易被认定为名股实债? A6:若为真实股权投资,应避免固定利率、期限回购、保本承诺等条款;建议通过分红比例设计、董事会席位安排、共担风险机制等体现股权的实质特征。同时避免使用“融资款”“利息”“本金”等借贷用语。

Q7:若为真实借贷关系,是否建议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操作? A7:不建议。规范做法是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既能确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又可避免因法律性质不明确引发的争议,降低诉讼风险。

Q8:利息超过LPR四倍是否必然无效? A8:对于已支付部分,超过LPR四倍的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对于未支付部分,法院仅支持LPR四倍以内的利息。但需注意,2026年司法政策对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利率规制标准。

Q9:投资方需要留存哪些关键证据以证明真实交易目的? A9:建议留存:①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证明投资方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管理;②分红记录;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往来函件、签字文件等;④若为借贷关系,则留存借款合意、放款凭证、还款记录等。

Q10:发生名股实债纠纷后,应选择诉讼还是仲裁解决? A10:取决于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有效,则通过仲裁解决;若未约定,则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考虑到名股实债案件的专业性,建议选择具有商事审判经验的法院集中管辖或专业仲裁机构。

关联律师:黄崇磊,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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