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温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5 主办律师:黄崇深
黄崇深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203民初9860号
原告: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翯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深,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曾争志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欣瑜
代书记员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