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某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19 主办律师:黄崇深
黄崇深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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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1776号
原告:厦门某某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深,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明。
第三人:某某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厦门某某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某某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某某建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某某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