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与厦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崇深
主办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2民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勤,北京京大(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深,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闻某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闻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闻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厦门某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系民主程序制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亦无相悖。闻某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确认收悉前述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也曾接受过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理应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系认定事实错误。厦门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违法,且规章内容制定不合理,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序良俗相悖,严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厦门某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厦门某某公司只召开了工会委员会会议,并未召开全体工会人员会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厦门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所立规章制度缺乏合理性,规章制度除了要考虑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外,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等,而本案涉及的“在公司打麻将、聚众赌博的”等情形,并备注“员工有记大过类的行为时,即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对打麻将的次数频率等情况规定,一次就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时间段未区分休息时间还是工作时间,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如果仅以一次打麻将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过重,该制度并不合理,且也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明显违反公序良俗。
再则,厦门某某公司称所有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等相关培训均有组织每名员工进行专门培训。但实际上,厦门某某公司只是采用走形式让员工签名,本质是强迫每一名员工签名确认,但实际并未告知员工具体的规章制度内容,也从未组织过相关培训,所谓员工就规章制度评定为合格等等,均为厦门某某公司自己内部确定,根本从未组织过以及认真考核过每名员工,只是厦门某某公司为了内部规范所做的假象。闻某本人从未确认或知悉过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也未接受过任何规章制度培训,更何谈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审判决就此认为厦门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及闻某已知悉应当予以遵守,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厦门某某公司举证的检查照片、视频、录音以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共同指向闻某等四人当晚在213宿舍打麻将的高度可能性,从高度盖然性优势的角度,本案可以认定闻某当晚打麻将的事实”,系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10月22日晚上,闻某因不值班并在213宿舍与同事泡茶聊天,并不存在打麻将的违规违纪行为,厦门某某公司以存在打麻将的行为为由开除闻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厦门某某公司所提供的现场检查、视频、录音均无法证实闻某于2020年10月22日晚上在213室现场存在打麻将的行为。
其次,厦门某某公司的检查人员陈述进门之前有听到打麻将的声音,但实际进入213宿舍后,现场四名员工(包括闻某)未有任何拿起麻将或者打麻将的行为,只是短暂休憩和喝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休息、休养的权利,闻某当晚在宿舍里休息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而厦门某某公司仅凭所听到的打麻将声音和现场存在麻将桌就此认为闻某存在打麻将的行为,明显太主观臆断,并未遵循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再则,厦门某某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陈某炬和于某东,其中陈某炬系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的副总经理,于某东系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生产副总,与闻某均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作为2020年10月22日晚上的检查人员,两名证人本身就对案发现场发生事情具有主观性,本就认为现场存在打麻将声音,刚好以推门进去是麻将桌,主观上臆断必定是在场人员有打麻将的行为。但实际上,在场人员只是短暂的喝茶休憩,未有任何打麻将行为。而两名证人均为厦门某某公司的高管,某乙公司的利益,所作证言并不客观公正,其真实性、合理性、可采纳程度并不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厦门某某公司以闻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求与闻某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行为进行举证,举证责任主体是厦门某某公司。闻某已经就自己的行为进行举证。但就一审所提供的证据而言,厦门某某公司提供的现场检查、视频、录音以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闻某存在打麻将的违规违纪行为,明显未达到证据证明的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厦门某某公司解除与闻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认定有误。
综上,闻某作为一名从2008年6月4日就入职厦门某某公司的员工,向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某丙公司规章制度,曾获得“星级员工”等称号,而厦门某某公司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以闻某存在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开除闻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已侵害到闻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厦门某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理由:
一、厦门某某公司制定的《人事考核》、《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已经工会审议通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闻某认为厦门某某公司在制定上述制度时未召开全体工会人员会议、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厦门某某公司制定的《人事考核》、《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合理。因此厦门某某公司将“在公司打麻将”列入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记大过、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某戊公司实际管理的需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厦门某某公司已经将上述规章制度告知闻某,闻某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遵守制度的规定。厦门某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均向员工发放《员工手册》、《人事基本管理》、《人事考核》、《薪资管理》、《员工劳保和福利待遇》等公司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认真学习。这有厦门某某公司与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厦门某某公司及海沧某某公司历年来也多次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某己公司规章制度。2018年5月,某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人事基本管理》、《人事考核》、《薪酬管理》、《员工劳保和福利待遇》)。这有闻某签署的《员工教育培训记录表》为证。现闻某主张其在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作的声明以及培训记录表上的签字,均是配合厦门某某公司为内部规范所作的假象,明显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厦门某某公司举证证明已经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告知闻某的情况下,若闻某不予认可,应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若无法提供,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2020年10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厦门某某公司检查人员于某东、陈某炬、杨某兴走到宿舍二楼楼梯口,就已经听见213宿舍传出麻将声;进入213宿舍,宿舍内狭窄的空间摆着一张麻将桌,麻将桌上四边摆有整齐的麻将牌,桌面中间散乱着一些麻将牌;213宿舍内也只有闻某等4人,并无其他人在场。闻某称其只是到213宿舍泡茶聊天,进行短暂的休息,但根据厦门某某公司提供的宿舍监控录像显示,闻某等四人当晚在宿舍内呆了2至4个小时,且是脱岗状态,同时现场照片及视频也未显示213宿舍内有泡茶的茶具及空间,闻某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该主张不是事实。
综上,某辛公司宿舍打麻将”事实清楚,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厦门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厦门某某公司单方解除与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制度依据、合同依据。闻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闻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厦门某某公司向闻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1398元(4855.92元/月*12.5个月*2);2.本案诉讼费由厦门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闻某于2008年6月4日入职厦门某某公司,担任汽修工。2014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4年6月4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止,闻某(乙方)的工作内容确定为生产类。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约定,闻某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等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载明乙方已全面学习、知晓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并保证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若有违反,愿意接受甲方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理;乙方认可,本合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依照甲方相关制度执行,若乙方对甲方认定存在异议,应于收到甲方对其行为认定的书面通知,或公告发布后五日内提出,在该期限内如未提出则视为乙方认可。合同签订后,闻某具体在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工作。
2020年11月2日,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10月22日夜间劳动纪律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的通报》,通报闻某(某某汽修工)等三名当班人员及另一名员工共四人聚集在某某厂区,实际仅有案外人蔡某棋一人住宿,闻某非该宿舍住宿人员)打麻将,某壬公司将根据调查的事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还告知“如对以上事实有异议的,员工须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时前向综合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2020年11月6日,闻某向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递交《申诉书》,申诉称其并不存在旷工擅离岗位与他人聚集打麻将的情况,其当晚休息,闲来无事就到213宿舍找工友聊天。
2020年11月9日,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就拟对闻某等四人按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请示厦门某某公司。当日下午,厦门某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工会委员会议,经讨论一致同意按照《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强化考勤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宿舍管理的通知》要求对违纪员工作出处理,其中闻某等四人属于某乙乙公司制度,同意按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0日,厦门某某公司对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的请示作出批复,认定闻某等四人已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同意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12日,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将上述处理情况进行了张贴通报。同日,厦门某某公司向闻某发出《员工惩处通知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某癸公司213宿舍内聚集打麻将”,“某甲甲公司《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强化考勤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宿舍管理的通知》要求”,认定闻某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于当日解除与闻某的劳动关系。闻某在厦门某某公司实际最后工作至2020年10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即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855.92元。
2020年11月23日,闻某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沧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厦门某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1398元。2021年1月14日,海沧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厦海劳人仲案字[2021]000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闻某的仲裁请求。闻某不服该裁决,于2021年2月4日诉至法院。
厦门某某公司庭审举证《厦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检查记录表》、检查现场照片、检查视频、宿舍监控录像以及排班表,拟证明:2020年10月22日晚,闻某自20时左右进入2楼宿舍区后,主要时间都是待在213宿舍,直至检查组人员到场检查后才离开,时长将近两个小时;厦门某某公司于当晚22时左右检查发现闻某与另三名同事在213宿舍打麻将。
上述《厦门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检查记录表》载明检查人员为于某东、陈某炬、杨某兴并有该三人签名,内容载明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在海沧某某公司进行劳动纪律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及情况记录包括:“检查车队,发现车队办公室无人在岗。杨某兴打电话给当班车队长翁某林……但打通电话后过了大约2分钟仍未到岗。检查人员于是决定一同到宿舍确认人员情况。……在二楼楼梯口,检查人员发现213宿舍门大开,有麻将声传出,打开手机准备记录。陈某炬最先到达213宿舍门口,刚到门口,里面的人听到外面有声音,想立即关门,但被陈某炬及时推开。检查人员进屋后,发现室内有翁某林、闻某、张某向、周某勇四人,见有人来,四人起身向外走,于某东和陈某炬上前拦阻,但四人仍四散离开。室内发现有一张麻将桌,麻将桌四面摆放着椅子,麻将桌上四边有摆放整齐的麻将牌,桌中间散乱着有一些麻将牌。检查人员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检查现场照片显示确有检查记录表所述的麻将桌及麻将,其中麻将桌四边的麻将牌是倒扣的。检查视频显示检查人员推开宿舍门时,宿舍内已有两人走到门前,宿舍内另有两人从麻将桌边朝外走出;麻将桌等与前述照片一致。排班表显示,闻某当晚未排班。监控视频显示了闻某的进出情况。
就上述证据,闻某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有关的视频、照片无法证明其在打麻将;麻将桌上的麻将是倒扣的而不是竖着的,也不是正在打麻将应有的样子;闻某当晚不是在打麻将。
案件审理中,厦门某某公司还申请两位证人陈某炬和于某东出庭作证。陈某炬出庭作证陈述:其系厦门某某公司员工,现任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业务;某甲丙公司,认识闻某等人,与之没有特殊关系。2020年10月22日晚10点左右,其在公司与厦门某某公司分公司副总于某东、当班经理杨某兴三人进行纪律检查。三人从门卫开始依次检查,到车队办公室是空无一人,其与于某东就问杨某兴车队安排的在岗人员是谁?杨某兴告知是翁某林在岗。于某东叫杨某兴打电话给翁某林问他在哪里,翁某林电话中回答在公司。检查的三人打完电话后在车队办公室等待2至3分钟后,未见人过来,随后从车队办公室顺道走到宿舍楼。当三人进入宿舍楼到二楼楼梯口时隐约听到麻将声。到二楼楼梯口碰到品管班长李德安,在与李德安对话时(当时离213宿舍就2到3个门),听到213宿舍非常清晰地传出麻将声。其走在第一个,于某东喊了其一下,提醒其要录音,其就打开手机。三人与李德安对话时,213宿舍应该是有听到,马上有人关宿舍门。其马上推开门,推开门瞬间其已经打开视频。其进去后拿着视频看到关门的是闻某,后面是周某勇,还有翁某林和张某向刚从麻将桌起身,从麻将桌边上走出来。这时闻某几个就要门口走,于某东与杨某兴拦住他们,某甲戊公司三令五申强调不能打麻将,怎么一直屡教不改。闻某等四人当时没有一个人有回答,都不做声。其进入宿舍前有听到麻将声,现场没有直接看到打麻将。宿舍里空间10平方米左右,扣掉床铺后,可以摆麻将桌,边角可以放茶盘。其看到没有泡茶。照片是于某东拍的,与现场一致。当晚11时30分左右,检查人员到生产经理办公室,刚坐下来,翁某林与周某勇就到生产办公室找其与于某东,说今晚他们确实不对(有直接陈述因打麻将做错了),今后一定改,希望不要把今晚的情况上报公司。于某东表示不可以,检查的实际情况肯定会如实上报公司。
于某东出庭作证陈述:其1998年到厦门某某公司任职,系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生产副总,与闻某等四人都认识,没有特殊关系。某甲己公司生产安全,公司内部提供宿舍,初衷是让大家休息好。其分管的车队,对安全要求严格,对质量要求高,要求大车驾驶员一定要休息好。2020年10月22日晚上10点至12点左右,其有去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有陈某炬、杨某兴与其共同参加。当晚是在未提前打招呼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晚10点左右其与陈某炬到公司之后打电话给当班值班经理杨某兴一起陪同检查,先后检查了门卫、仓库、收单岗位,这些岗位没有异常。检查车队办公室时,没有值班人员,其就让杨某兴打电话给翁某林,让翁某林到办公室来。隔了两分钟后,车队长翁某林还没到。其经了解翁某林没有外出,检查**宿舍,在一楼楼梯口听到二楼有麻将声传出。检查的三人上到二楼碰到同事李乐安,到**楼**宿舍门口大开,有麻将声从213宿舍传出。陈某炬走在最前面,因为里面的人听到领导检查,随即关门。陈某炬将门推开,推开后里面的四个人神色慌张,起身往外走。其将四人拦住进一步进行取证。宿舍正中间放着麻将桌,麻将桌四周有整齐凳子,桌上四边摆着整齐麻将,中间有一些散落麻将。在这个过程中,陈某炬质问四人,公司三令五申禁止为何还出现这种情况?该四人默不作声。检查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进行录音、拍照,陈某炬有摄像,其有拍照、录音。录音取证后三人就去汽修室,汽修室是空无一人,那天是张某向当班。随后检查其他部门,检查结束后大概晚11时30分左右到生产部办公室,其与陈某炬去泡茶,翁某林和周某勇上来找其二人,恳求不要上报打麻将这事,以后绝对不会这么打,其有表示“我们检查是多人检查,我们看到只能如实汇报,无法进行隐瞒。某甲庚公司是三令五申,强调不允许打麻将。”其进去后没有看到闻某等人在泡茶,看视频房间中有泡茶设备,检查时没注意。其听到打麻将的声音,进门后里面人已经是站起来的状态,没有搓麻。进去宿舍有录像,质问有录音。
厦门某某公司补充举证现场检查录音一段,拟证明检查人员进入213宿舍后,闻某等人回避检查人员的质问,四处散去。该录音中有“你们稍等一下,站一下”等阻拦内容,陈某炬有发言:“某甲辛公司一直要求,一直要求,还是这样子”,其后有移动桌椅声音,但无人回应。闻某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录音中陈某炬虽有说公司一直要求还是这样,某甲壬公司要求的是什么,也不能从此得出现场四人打麻将的结论。
另查明:
一、2009年1月16日,厦门某某公司召开四届三次职工(工会)代表会议。前述会议决议通过了《人事考核》、《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
厦门某某公司《人事考核》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获得记大过者属于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日常考核具体操作实施按照《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厦门某某公司的《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员工有“存在《通用与禁止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中记大过类行为的”情况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甲癸公司造成的损失。厦门某某公司《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所附的《通用与禁止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中记大过类行为包括“在公司打麻将、聚众赌博的”等情形,并备注“员工有记大过类的行为时,即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厦门某某公司举证的《员工教育培训记录表》显示,闻某于2018年5月接受了厦门某某公司《员工手册》、《人事基本管理》、《人事考核》、《薪资管理》、《员工劳保和福利待遇》等规章制度的培训,且被评定合格。闻某质证确认记录表上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认为厦门某某公司只是走形式让其签名,其并未领取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接受培训。
二、厦门某某公司2019年5月1日发布/修订的《宿舍管理规定》第4.11条规定“严禁在宿舍内聚赌,打麻将、打扑克,不得在宿舍内为他人提供赌场及赌具,某乙甲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2020年1月10日均曾发布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宿舍管理的通知,重申“严禁在宿舍内赌博,不得在宿舍内打麻将、打扑克牌”等。厦门某某公司还曾于2020年8月27日对厦门某某公司海沧某某公司宿舍进行检查,发现213宿舍有麻将桌,某乙乙公司宿舍管理要求,检查组当场销毁麻将桌,某乙丙公司强化宿舍管理,杜绝员工宿舍赌博恶劣行为。
三、闻某庭审陈述,其与其他三人均是去213宿舍泡茶聊天。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数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厦门某某公司的《人事考核》、《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通用与禁止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亦无相悖。闻某在某乙丁公司规章制度,也曾接受过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理应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厦门某某公司的《人事考核》、《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通用与禁止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处理的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厦门某某公司基于安全生产等考虑,曾多次发布通知强化宿舍管理,重申“严禁在宿舍内赌博,不得在宿舍内打麻将、打扑克牌”等,闻某显然知晓,并理应遵守相关规定。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的事实是闻某在2020年10月22日晚上是否存在打麻将的情况。厦门某某公司举证的检查照片、视频、录音以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共同指向闻某等四人当晚在213宿舍打麻将的高度可能性。从盖然性优势的角度,本案可以认定闻某当晚打麻将的事实。厦门某某公司的《日常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员工有“存在《通用与禁止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中记大过类行为的”情况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甲癸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实施办法所附的《通用与禁止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中记大过类行为包括“在公司打麻将、聚众赌博的”等情形,并备注“员工有记大过类的行为时,即某乙乙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厦门某某公司可以解除与闻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厦门某某公司拟解除与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某乙戊公司工会,并经工会研究同意,因此,厦门某某公司其后解除与闻某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
综合上述,某乙己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厦门某某公司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在经工会认可后解除与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闻某要求厦门某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明,争议事实发生的当天晚上,厦门某某公司213宿舍内共有四个人,而该213宿舍的实际居住人不在其中。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厦门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认定。为此,本院认为:
一、关于事实依据问题。从厦门某某公司一审提交的视频、录音及照片等证据看,涉事当晚,闻某自20时左右进入涉案2楼宿舍区后,主要时间都是待在宿舍213室,时长将近两个小时。当厦门某某公司检查组**宿舍**室,麻将桌上是摆着整副麻将牌。一审庭审中,厦门某某公司检查人员陈某炬、于某东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当天晚上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部分员工脱岗,某乙庚公司宿舍传来清晰麻将声,检查组人员至宿舍213室时,发现闻某等四人分别从麻将桌的四周站起。某乙辛公司三令五申,你们还这样……”时,闻某等四人未作辩解。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闻某在一审中表示没有异议。
从上述事实看,厦门某某公司以闻某等四人涉案当天在公司宿舍213房间打麻将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依据是充分的。一审法院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程序,从盖然性优势的角度,认定闻某参与上述打麻将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合同依据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闻某于2008年6月4日入职厦门某某公司,2014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厦门某某公司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员工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等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载明,员工已全面学习、知晓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某乙壬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
从上述事实看,厦门某某公司与闻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具体明确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应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应认定闻某对于双方的上述所有约定是知晓的。因此,闻某相关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注意到,闻某自2008年6月4日就入职厦门某某公司,双方已经签订数份合同,并由原来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无固定期限合同。作为一名“老员工”,某乙癸公司的各项规章,应比其他普通员工更加清楚,厦门某某公司已作出禁止在宿舍内打麻将、某乙甲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闻某明知故犯,厦门某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仅有事实依据,也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闻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闻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刘宁
审 判 员纪赐进
审 判 员陈丽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冬梅
书 记 员阮冬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