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某某餐饮店、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3 主办律师:黄崇深
黄崇深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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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203民初14861号
原告:厦门市某某餐饮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经营者:温某某,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深、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
被告:娄某某,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市某某餐饮店与被告厦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某某餐饮店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某某餐饮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某某餐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厦门市某某餐饮店负担。
审 判 员许晓琳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施昌美
代书记员吴高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