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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隐名出资人能否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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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崇深 律师

黄崇深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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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2026[厦门]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隐名出资人能否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从一则案例看权益保护边界

一、场景引入:一份代持协议引发的连锁争议

2024年,厦门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股东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李某以自己名义代张某持有A公司30%股权,张某为实际出资人。公司运营两年后,张某怀疑管理层存在关联交易,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A公司以张某并非工商登记股东为由拒绝,张某遂向厦门市某法院提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行使知情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名出资人未办理显名登记时,能否直接依据实际出资事实行使股东知情权?

二、争议焦点分析:代持关系下的股东权利边界

1. 法律依据的冲突与缓冲空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法律明确将“股东”限定为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成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虽确认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但仅赋予隐名出资人对名义股东的内部债权请求权,并未直接赋予其对公司行使成员权。

2. 司法实践的判断逻辑:从“实质重于形式”到“利益平衡”

厦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采用**“三步审查法”**:

  • 第一步:查明代持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持股)的情形。
  • 第二步:考察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明知或默许隐名出资人的存在。若其他股东在签署协议时即已知悉且未提出异议,隐名出资人要求显名的障碍较小。
  • 第三步:审查隐名出资人主张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正当目的”。例如,为核实分红数据、发现管理层侵占等,可认定为正当;若仅为获取商业机密或恶意干扰公司经营,则不予支持。

3. 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名义股东的配合义务

在张某诉A公司案中,法院注意到:李某作为名义股东已经向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承认张某为实际出资人,并同意张某直接行使知情权。同时,张某提供了2019年至2023年间每年收取A公司分红的银行流水,证明公司长期向张某分配利润。基于此,法院认定:A公司对张某的实际出资人身份知情且认可,张某与A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股东关系。最终支持张某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同时限定查阅范围限于能够证明“关联交易”的财务凭证,并要求张某签署保密协议。

三、结论与风险提示

| 维度 | 结论 | |------------|----------------------------------------------------------------------| | 法律原则 | 隐名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必须通过名义股东或经显名程序 | | 例外情形 | 公司及其他股东明知且未反对,且隐名出资人具有正当目的时,可突破形式限制 | | 实务建议 | 隐名出资人应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名义股东有义务配合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等关键权利,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


附: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A:指出资人(包括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认为企业或其他股东的行为侵害其基于出资享有的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优先认购权等权利而引发的诉讼。

Q2:隐名出资人怎样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A:一般需要先通过诉讼或公司决议程序“显名化”,即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若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明知且长期默认其股东地位,法院可能支持其直接主张部分权利。

Q3:公司能否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隐名出资人查阅会计账簿?
A:可以,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查阅目的不正当(如竞业公司获取信息)。法院会要求出资人说明查阅目的,并将商业机密保护与出资人权益进行利益衡量。

Q4: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全权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有效?
A:有效,但该约定仅约束代持双方。名义股东若擅自放弃或滥用权利(如低价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但无法直接阻止交易。

Q5:隐名出资人是否有权参与股东会表决?
A:不能直接参与,但可书面委托名义股东按其指示投票。若名义股东不按指示投票,实际出资人可向法院主张名义股东构成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Q6:公司不承认代持协议,隐名出资人如何证明自己身份?
A:提供代持协议、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邮件/会议记录、获取分红的凭证等。若有证人(如财务人员)能证明公司明知身份更佳。

Q7:如果名义股东去世,隐名出资人怎么办?
A:代持关系不因名义股东死亡而终止,其继承人应继承代持义务。实际出资人可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显名或处置股权,继承人拒绝的可诉至法院。

Q8:侵害出资人权益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公司连续三年拒绝分红,从最后一次应分红日算起。

Q9:厦门地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有什么地方性特点?
A:厦门法院(如思明区法院)强调“实质审查+正当目的”并重,同时注重商事交易效率。对已有分红记录的实际出资人,倾向于支持其查询与利润分配相关的财务资料。

Q10:企业如何防范隐名出资人纠纷?
A: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股权代持的披露义务;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定期向实际出资人发送财务报表;建立争议协商机制,避免诉讼激化。


关联律师:黄崇深,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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