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争议的司法认定与举证责任
黄家猛
本文作者
202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量争议的司法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以某山区市政道路项目为例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便捷而备受青睐,但同时也极易因“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清单漏项、变更调价”等问题引发纠纷。2026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即因固定总价下的土石方工程量争议诉至法院,其争议焦点极具典型性:当施工方主张实际工程量远超合同固定总价对应的清单量时,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能否直接作为突破合同价的依据?
一、案情回放与争议焦点
2024年,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恩施州某县城新区主干道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5800万元,工期18个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除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误差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过程中,因项目所在地地质条件复杂(喀斯特地貌),实际开挖石方量远超招标时地勘报告预估量。B公司遂向A公司提交签证单,要求增加工程款约1200万元。A公司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B公司停工并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诉讼中,B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实际土石方工程量较清单量增加35%。
二、法律争议分析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量差风险”归属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固定总价合同在未发生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调整事由时,工程量风险由承包人自担。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清单误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故原则上B公司不得以“实际量大于清单量”为由主张调价。
但司法实践存在重要例外:若工程量增加系发包人主动要求、设计变更、或者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存在重大出入且发包人未尽到如实提供资料义务,则即使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仍可主张调差。此时,争议核心转为**“量差”是如何产生的**。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签证”证据效力
针对工程量增加的事实,B公司提交了施工日志、监理签字的部分“现场签证单”以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A公司则反驳称签证单系监理越权签署,且鉴定意见未考虑合同总价下浮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
- 监理签字签证仅证明“施工事实”,不可直接等同于“认可计价”。签证单载明为“地质情况与地勘不符,增加开挖量”,但未载明价款调整方式,属于瑕疵签证,须结合施工记录和发包人指令综合认定。
-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能对抗合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对方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A公司提交了招标文件中的地勘报告,证明预估量虽偏保守但符合行业规范,故B公司应承担“地质异常”的证明责任。
- 法院释明后,B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复核,扣除岩石类别误差后,实际增加工程量仅为合同价的8%(约464万元),且其中部分属于B公司为赶工而自行扩挖边坡,与发包人无关。
(三)裁判结果与裁判规则提炼
最终,法院判决:对因发包人提供地勘报告失实导致的124万元工程量差予以支持;对B公司自行扩挖的340万元成本不予支持。裁判规则提炼如下:
- 主张固定总价突破方(通常为承包人)须证明:①存在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②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存在“质”的差异,而非“量”的简单偏差。
- 司法鉴定是破解单方鉴定争议的唯一形成性证据,但鉴定意见需与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衔接,不能直接以“实际发生”替代“合同约定”。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于恩施自治州这类地质复杂地区的项目,建议承包人:
- 签约前瞻性风险:在投标报价时,对地勘报告存疑的地段主动提出二次勘查或增设“暂估价”条款。
- 施工中证据闭环:对每一项签证单,须载明“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字样,并附照片、测量记录,避免仅由监理签字。
- 诉讼策略选择:若发包人拒绝签证,应及时书面提出索赔意向并申请造价鉴定,切忌自行扩大施工范围。
Q1: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能否直接要求增加工程款? A:需看漏项原因。若因发包人提供图纸或地勘资料错误导致,可要求调增;若属承包人应尽的审图义务范围,则风险自担。
Q2: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是否等同于结算依据? A:不一定。签证单仅证明事实,若未明确价款调整方式或属于监理越权签署,法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采信。
Q3:承包人可以中途停工催讨工程款吗? A:不建议。未按程序停工可能构成违约。应先书面催告,若发包人拒不支付且经合理催告期后方可暂停施工(民法典第527条)。
Q4: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有什么作用? A:作为“书证”提交,但证明力较弱。若对方不认可,法院将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Q5: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垫付? A: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也会酌情分摊。
Q6: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不符,但是合同写明“包死价”,怎么办? A:可主张“情势变更”或“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但成功难度大,务必保存施工时发现异常的第一时间影像及书面告知函。
Q7: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属于固定总价调整范围吗? A:属于合同约定外的新增费用,若经发包人书面指令且双方约定计费标准,则可以主张。
Q8:工程未完工,但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了竣工验收后结算,中途撤场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吗? A:可以,但需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比例折算,并扣除违约责任。
Q9:恩施地区的山地项目,能否以“岩石类别发生变化”为由调整综合单价? A:若合同计价规则中已包含岩土类别风险系数,则不予调整;若未明确,可依据实际地质情况主张适用“不利物质条件”条款。
Q10: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主张工程款的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A: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若合同约定竣工后结算,自结算条件成就之日起算;若未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关联律师:黄家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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