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坤能商混有限公司、西藏益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家才
主办律师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1023号
申请人:西藏坤能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杜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才,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益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成。
被申请人:西藏熙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
萨市堆龙德庆区106国道路湿地公园小区22栋5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玲。
被申请人:赵晓玲,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申请人西藏坤能商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益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熙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645,801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354230000000018)作为担保并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益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熙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玲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645,801元。
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749.01元,由申请人西藏坤能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次仁央宗
审判员达娃卓嘎
人民陪审员扎西顿珠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