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虫草买卖质量异议期届满,能否要求退货退款?
黄家才
本文作者
2026[拉萨]买卖合同纠纷:虫草交易中的“质量异议期”——买方超期未检验,能否主张退货退款?
在拉萨的林芝、那曲等地,冬虫夏草交易是民间经济活动中非常活跃的一环。然而,由于虫草规格、干度、品相认定标准主观性强,交易双方常因“货不对板”产生纠纷。2026年,拉萨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涉虫草买卖合同纠纷案,聚焦了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买受人未在约定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约定的权利?
案情背景:
2025年11月,拉萨虫草商扎西(化名)与内地采购商刘某签订了一份总价50万元的虫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虫草为“那曲头期草”,规格为“每斤1500根以内”,干度达标。同时,合同中手写补充条款:“买方收货后3日内完成验收,逾期视为质量合格。”刘某收货后,仅对外观进行抽查,未进行干度复称。10日后,刘某将虫草运至成都销售时,发现部分虫草受潮发霉,且每斤根数超出约定规格。刘某遂诉至拉萨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且买方未在该期间内提出异议,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约定期间届满,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刘某未在3日内提出异议,依据合同约定,应视为虫草质量合格。
观点二: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应视为仅是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自身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虫草属于农副产品,其干度、内部霉变情况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存放或专业设备才能完全显现。仅约定3天,对于“干度不达标”这类隐蔽瑕疵,显然难以完成全面检验。因此,该3天期限应解释为仅针对“外观、色泽、断裂”等表面瑕疵。对于内在霉变及规格不符,刘某在合理期限内(如货到10日后)发现并通知,应视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
法院裁判倾向与实务指引:
拉萨本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农副产品买卖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标的物特性:虫草等高原农畜产品对储存环境要求高,保质期短,质量变化具有滞后性。若约定的检验期短于标的物质量性状稳定的合理周期,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期限过长地限制了买方的救济权,应认定为“外观瑕疵检验期”。
- 交易习惯:在拉萨药材市场,大宗虫草交易通常允许买方在7-15日内就干度、霉变提出异议。约定3日明显短于行业惯例,该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 买方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即便视为外观检验期,买方刘某在发现霉变后的第2天即通过微信通知了扎西,并保留了货物封存视频,该行为履行了《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义务。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要求退还部分货款并赔偿运费损失的诉请,但驳回了其“全额退货退款”的请求,因虫草已部分拆分销售,无法恢复原状。
结语:
在2026年拉萨经济活跃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设计成为纠纷导火索。对于买受人而言,若合同约定的检验期明显不合理,切勿放任权利“睡觉”,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第一时间(无论是否超过约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并通知对方;对于出卖人而言,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干度”等特定指标的检验方式及异议计算公式,是降低交易风险的关键。
QA(10组)
Q1: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的3天检验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就一定败诉吗? A1:不一定。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若约定的检验期过短,难以完成全面检验,该期限仅视为对外观瑕疵的异议期。对于虫草霉变、干度不达标等隐蔽瑕疵,只要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仍可主张权利。
Q2:本案中,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全额退货退款”? A2:因为虫草被拆分销售,标的物已无法原状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法院基于货物现状,酌情判决部分退款及赔偿损失。
Q3:作为拉萨的虫草买方,如何规避“质量异议期”风险? A3:收货后立即抽样封存,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干度;若无法送检,务必在合同约定检验期内以书面形式(微信、短信)明确提出“干度待复检,保留追索权”。切勿在微信中回复“货收到了,没问题”等概括性确认。
Q4:什么是“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区分标准? A4:外观瑕疵指通过肉眼或简单测量即可发现的瑕疵(如虫草断裂、颜色发黑);隐蔽瑕疵指需要经过使用、储存或专业检测才能发现的瑕疵(如内部霉变、干度超标、重金属残留)。检验期的法律性质因瑕疵类型而异。
Q5: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买方何时提出异议有效? A5: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同时,最长不超过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对于虫草而言,若在储存中发现霉变,一般应在发现后7日内通知为宜。
Q6:卖方在合同中约定“发货后概不负责”,该条款有效吗? A6:无效。该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例如,若虫草存在严重霉变,即便有该约定,卖方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Q7:虫草交易中,买受人仅支付定金,后因质量纠纷不想买了,定金能退吗? A7:若因出卖人交付的虫草不符合约定(如以次充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出卖人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则定金不退。若质量仅存在轻微瑕疵,法院通常不支持解除合同,买家需继续履行。
Q8:在拉萨法院打买卖合同官司,需要收集哪些关键证据? A8:①书面合同或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规格、价格、检验期的完整内容;②货物交付的物流单、快递签收记录;③对货物现状拍摄的连续、不间断视频(显示时间地点);④提出质量异议的书面通知及对方回复;⑤若涉及虫草规格,应联系西藏自治区质检所出具检验报告。
Q9:本案判决赔偿“运费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A9: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刘某因货物质量瑕疵致使无法按期交付下游客户,产生的返程运费、仓储费属于直接损失。
Q10:2026年在拉萨进行大宗农副产品交易,合同条款中建议写上什么? A10:建议明确:①“如对干度有异议,买受人可在收货后__日内(建议不少于10日)送第三方检测”;②“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③“若每斤根数超出合同约定__%(如5%),单价应重新协商”;④“货物应存放于温度低于-5℃的冷库,因储存不当导致的变质由买方承担”。
关联律师:黄家才,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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