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有限公司、清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02.27 主办律师:黄定球

黄定球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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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粤1826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XX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巫某,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县三江镇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广东某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4)粤1826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779.04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直接送达给清远市某有限公司某售楼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6个银行账号。至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止,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的6个银行账号无可供扣划的资金。本院冻结银行账号的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冻,期满不申请,被冻结的银行账号自行解冻。

2.车辆管理部门的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根据保险机构反馈的信息,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在保险机构无保险理财产品。

4.根据工商总局、证券等机构反馈的信息,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在上述机构无证券、投资权益、股权。

5.本院于2025年2月7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因被执行人开发的楼盘未完成验收,本院暂不拍卖上述预查封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期满不申请,自行解封。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调查该楼盘的施工情况,该楼盘目前未完成验收。

四、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2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清远市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同意本院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房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25779.0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开发坐落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的某房产,目前该楼盘的相关设施尚在完善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处置查封房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1826执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清远市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谢柳青审判员邓伟明审判员陈志彬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李永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