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黄定球
主办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0106执227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大镇居委会老屋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芳、黄定球,均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女,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6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陈某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43080.07元。案件受理费9692元,由张某负担4049元,陈某负担56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通知终本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昌森
审判员李江
审判员赵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