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中标后签黑合同结算仍以白合同为准
黄定球
本文作者
2026[清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中标后“黑合同”与“白合同”效力之争,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也就是业内常说的“黑白合同”,是纠纷的高发地带。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清远地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愈发明确,其核心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应当以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这一法律问题直接决定了施工企业的生死存亡,也是发包方规避责任的主要手段。
一、法律场景引入:一份中标通知书引发的“价款之争”
假设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在清远市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以8000万元报价中标某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并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白合同”)并完成了备案。
然而,在合同备案后、实际进场施工前,发包方(建设单位)利用其甲方优势地位,以“资金周转困难”或“配合税务统筹”为由,要求承包方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黑合同”)。该协议明确约定:将工程价款由中标的8000万元下调至6500万元,并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同时将工期缩短了3个月。
承包人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违心签署了该协议。工程顺利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结算阶段产生巨大分歧。承包人主张按备案的“白合同”(8000万元)结算,而发包人则强硬的表示,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变更了合同价款,应按“黑合同”(6500万元)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承包人遂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这份《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这并非单纯的合同自由问题,而是涉及《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的强制性规定。
1. “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工程质量、项目性质等被明确界定为“实质性内容”,且该认定并不以导致合同一方损失为标准。本案中,《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下调1500万元,占合同总价的近20%,并大幅缩短工期,显然已经构成了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严重背离。
2. 法律后果惩戒 对于此类“黑合同”,尽管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其整体无效,但将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则非常清晰: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结算依据必须且只能回归到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备案的“白合同”。
因此,对于本案中的承包人而言,虽然签署了“黑合同”,但在法律层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然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法院最终大概率会判决发包人按照8000万元的标准支付工程款,并且承包人无需承担因拒绝按“黑合同”履行而造成的所谓“违约责任”。
三、结语与风控建议
该案警示我们:在清远地区乃至全国,招投标程序的严肃性不容挑战。对于承包人而言,面对发包人提出的“二次压价”要求,法律是坚决站在合规一方。建议施工企业在投标前做好足额的商务测算,面对“黑合同”的胁迫,应当保留好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原件以及协商谈判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作为主张按“白合同”结算的关键证据。
相关QA
Q1:什么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A:通常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两份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合同俗称“白合同”;在中标后私下另行签订、内容实质性背离中标合同的协议则俗称“黑合同”。
Q2:只要签了“黑合同”,就一定要按“黑合同”履行吗? A:不是。“黑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在发生争议时,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将不予支持,原则上仍应以“白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Q3:界定“实质性内容”背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当事人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4:“实质性内容”通常包括哪些具体合同条款? A: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此外,诸如改变付款方式、要求垫资建设、变相让利等对中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背离。
Q5:如果承包人主动要求签订“黑合同”以增加工程价款,法院会支持吗? A:不支持。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中标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签订实质性背离中标合同内容的协议,法律均不认可其作为结算依据的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招投标时的契约精神。
Q6:如果“黑合同”经过了备案,还能认定为无效结算依据吗? A:能。备案并非合同效力的生成要件,更非“合法化”背书。只要该备案合同在时间顺序上形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违背,在诉讼中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依据,应恢复适用中标合同。
Q7:哪些工程项目强制适用“黑白合同”规则? A: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均适用。
Q8:在诉讼中,承包人应提供哪些关键证据来主张按“白合同”结算? A:核心证据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签证单,以及证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月度进度款申请单等,用以佐证备案合同的真实性。
Q9:如果工程未经招投标直接发包,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该如何处理? A: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通常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若后合同是对前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Q10:遭遇发包方以“不签黑合同就不付款”相要挟时,承包人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首先要明确拒绝并保留书面沟通证据;若因胁迫而被迫签署,务必在第一时间搜集证据,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该“黑合同”,并依据其他证据衔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切勿因“着急拿钱”而延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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