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甲;翁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劲涛
主办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0705刑初975号
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
辩护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凌杰,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5〕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劲涛、凌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甲于2025年6月12日4时许,酒后驾驶XXX号牌小型轿车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岗往圭峰山方向行驶,行驶至雍某路段时碰撞前方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梁某甲,造成梁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翁某甲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结果为125.40mg/100ml,被害人梁某甲系因巨大钝性暴力致大血管破裂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翁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110警情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机动车辆检验鉴定委托书、痕迹司法鉴定委托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情况说明,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被害人家属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梁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监控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因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行车记录仪、路面监控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甲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翁某甲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应予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翁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五、请法庭对被告人翁某甲适用缓刑,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5年6月20日,被告人翁某甲向被害人梁某甲家属梁某乙支付丧葬费13800元。
再查明,吴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与翁某甲、张某甲、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2025)粤0705民初10237号民事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翁某甲家属已与被害人梁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翁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翁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考虑,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朱晓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晓茵
书 记 员李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