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台某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30 主办律师:黄劲涛
黄劲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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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781民初4220号之一
原告:傅某,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涛,系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桦,系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山市某合作社,住所:广东省台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与被告台山市某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8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审理,并于2025年9月5日向傅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傅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傅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
审 判 员谢文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志平
书 记 员胡栩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