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某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凤楼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黑0112民初6908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楼,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猛,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马某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马某猛立即补交拖欠的物业费3,204.96元,并支付违约金5,672.77元,合计8,877.73元;2、请求判令马某猛承担诉讼费、邮寄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事实和理由:马某猛在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区居住,楼号为某小区*#**室(面积:66.77平方米,欠费日期2020.1.1-2024.12.31)经财务测算欠费60个月,应交总额为8,877.73元。某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下半年向马某猛寄送了《律师函》,但是马某猛未交纳物业费,故诉讼至法院。
马某猛未作答辩。
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马某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对证据审查,某某物业公司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某某物业公司系服务管理哈尔滨市阿城区某某小区的物业公司。马某猛系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6.77平方米。2019年1月1日,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按哈价联发2013[39]号文件执行二级标准,收费价格为(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收0.8元,……;第八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第二条之规定,不按时交费,乙方(即某某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业主追缴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21年12月31日,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按哈发改规(2021)1号通知文件执行二级标准,收费价格为(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收0.8元……;第八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第二条之规定,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电梯费,乙方(即某某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业主追缴,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按日2‰支付违约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费用及相关材料等费用,依法院判决为准。马某猛拖欠物业费的时间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马某猛为案涉小区业主,案涉房产于2013年11月2日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案涉房产于2013年缴纳物业费的标准与某某物业公司主张标准相同,故对某某物业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0.8元标准计费,本院予以支持,马某猛应缴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204.96元。关于某某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本案为系列案件,根据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中业主对案涉小区抗辩小区物业服务情况,并举示的相关证据,可以反映出案涉小区存在物业服务瑕疵,故对某某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另,某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积极与业主沟通,改善物业服务水平和不足,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生活氛围。关于某某物业公司主张其他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204.9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驳回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赵美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欣
书 记 员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