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凤楼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黑0112民初6873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楼,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浩,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楼、被告王某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浩立即补交拖欠的物业费6,102.99元,并支付违约金11,680.87元,合计17,783.86元;2.请求判令王某浩承担诉讼费、邮寄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事实和理由:王某浩在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区居住,楼号为某小区*#*-**室(面积:78.05平方米,欠费日期2009.10.1-2019.2.11)经财务测算欠费112个月,应交总额为17,783.86元。王某浩在2019年2月11日把原居住某小区*#*-**房屋出售,产权过户给新业主杨某和关某利,房屋买卖前后通过某某物业公司通过电话、防盗门上贴欠费通知单方式进行催缴。某某物业公司于2021年上半年向某永浩寄送了《律师函》,到王某浩名下坐落于在阿城区某小区8#*-**室,但是王某浩仍然无故拒不交纳。某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上半年立案,因王某浩在看守所而撤诉,王某浩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严重的影响和干扰了某某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故提起诉讼。
王某浩辩称,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对滞纳金不认可,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对诉讼费等费用不认可,不同意给付物业费、滞纳金及诉讼费等费用。
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件,拟证明:某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浩居住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费及违约金标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王某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及违约金。王某浩辩称,没有王某浩的签字,对合同不认可,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2002年到2009年是正常交纳物业费,房屋长毛、门铃损坏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没有维修,门口垃圾也没有收拾,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房屋的维修方案,物业公司需要提供物业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清扫记录、维修记录。本院认证意见为,虽某某物业公司未与王某浩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结合王某浩陈述已交纳2002年至2009年的物业费及王某浩交纳了2009年的物业费的票据,可以证明某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浩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某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催费通知书、律师函复印件及照片,拟证明:某某物业公司在起诉前向某永浩催缴物业费。王某浩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催收,没有收到。本院认证意见为某某物业公司提交的照片不能明确显示房屋及小区位置,对催费通知书及照片的真实性不予采信;3.某某物业公司提交的照片一份,拟证明某某物业公司对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浩质证意见为照片时间为2021年,起诉的时间是2009年至2019年的物业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2009年至2019年为王某浩提供物业服务了,本院认证意见为某某物业公司虽未提供2009年至2019年的服务照片,但该份证据能够证明某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安装路灯、疏通管道、清雪、绿化、维修路面、维修房屋等物业服务;4.荣誉证书一份,拟证明2022年、2023年物业服务获得荣誉,王某浩认证意见为不认可该份证据,与王某浩无关。本院认证意见为某某物业公司提交的2022年度全市物业管理市级优秀住宅小区及哈物协[2024]*号关于2023年度《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某小区(项目)》的通报为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对某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王某浩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某某物业公司系服务管理哈尔滨市阿城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王某浩原系哈尔滨市阿城区某小区*#*-**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8.05平方米。2019年1月28日,王某浩将案涉房屋出卖。
2009年12月15日,某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收取物业费。……。2012年12月15日,某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按哈价联发2011[17]号、阿物房联发2011[1]号文件执行三级标准,其中经协商秩序维修标准按照二级标准执行。收费价格为(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收0.8元,……;第八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第二条规定,不按时交费,乙方可依法向业主追缴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6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某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按哈价联发2013[39]号文件执行二级标准,收费价格为(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收0.8元,……;第八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第二条之规定,不按时交费,乙方(即某某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业主追缴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王某浩拖欠物业费的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
本院认为,虽王某浩未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某某物业公司多年来一直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浩曾为案涉小区业主,王某浩亦在2009年前一直缴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关于王某浩抗辩某某物业公司未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王某浩未享受到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并非针对业主个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浩以未享受到物业房屋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某浩要求某某物业公司提交起诉欠费期间的服务记录、维护记录,为某某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且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某某物业公司一直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浩以此拒绝交纳物业费本院不予采纳,王某浩要求提供上岗人员证明等其他材料系行使业主知情权利,应另行诉讼解决。王某浩未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某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义务。2013年1月1日前,某某物业公司对住宅收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王某浩亦按此标准交纳物业费,对某某物业公司主张按0.5元/月/平方米收取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前的物业费,应予以支持。2012年12月18日,某某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增加至0.8元/月/平方米,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室及哈尔滨市**局备案,故对某某物业公司主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1日按0.8元/月/平方米标准计费,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浩应缴纳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的物业费6,073.86元。关于某某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本案为系列案件,根据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中业主对案涉小区抗辩小区物业服务情况,并举示的相关证据,可以反映出案涉小区存在物业服务瑕疵,故对某某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某某物业公司主张其他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浩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073.86元(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
二、驳回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元,由王某浩负担25元,黑龙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赵美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欣
书 记 员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