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王某某;XXXX管委会;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13 主办律师:黄凤楼

黄凤楼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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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内0703民初35号

原告:袁某,住黑龙江省。

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楼,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

被告:XXXX管委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芬,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爽,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王某某与被告XXXX管委会、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袁某、王某某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间内预交,并且明确表示撤回诉讼。

审判员马崇镇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燕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