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兴、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01 主办律师:黄仕骄

黄仕骄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恢4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兴,男,1961年5月10日,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黄仕骄,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洒金村村委会活动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刑友灿。

关于执行张忠兴与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由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忠兴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8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弄好胡志良的其余请求。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3410元后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6日以(2021)黔2301执恢432号案件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8月23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在贵州银行有1个账户,上述银行账户的余额为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2022年4月1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为,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洒金村村委会活动室三楼,法定代表人:刑友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96867759A.

6.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收益性保险购买信息。

7.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到位款项为47136元,按照债权比例,本案分配到款项981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内。

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到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兴义市坪东洒金轻工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兴义市坪东洒金轻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到期债权。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未要求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2021年8月3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书面同意终结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981元,本案债权尚余57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本案债权尚余57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兴义市洒金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陈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荣云

书 记 员杨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