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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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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仕骄 律师

黄仕骄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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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解析:实际施工人如何跨越“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

——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实践为视角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的“实际施工人”常常被合同链条上的“名义承包人”架空,面临巨额工程款追讨无门的困境。本文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黔西南州”)法院系统近年来的裁判倾向,以“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一争议焦点为切入点,进行深度法律分析。

一、典型法律场景引入:石材供应商背后的“隐形施工队”

2024年,黔西南州某市政道路绿化工程项目中,发包人A公司将工程整体发包给B建设集团。B集团中标后,将绿化部分分包给C园林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个体包工头老张,口头约定由老张组织30余名工人及机械设备完成全部栽种和养护工作,C公司按完成量的70%结算“劳务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B集团仅向C公司支付了60%的进度款,随后因自身债务危机失联。C公司则以“未收到B集团款项”为由,拒绝向老张支付任何费用。老张手头仅有C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和工资欠条。

争议焦点: 老张作为与C公司没有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绕开C公司,直接起诉发包人A公司或总包B集团要求支付工程款?黔西南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和“发包人责任范围”有何裁判倾向?

二、法律规范梳理与司法认定突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场景,黔西南州法院在2025年的一份终审判决中明确了以下核心裁判规则:

  1.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前提是“工程实物”真实存在且质量合格。 只要现场签证单能与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照片相互印证,即便没有书面分包合同,法院亦会认定“事实施工关系”成立。
  2. “发包人”的扩张解释。该条中的“发包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限定为工程建设方(业主),但若总包B集团与C公司之间存在“背靠背”付款条款(即B集团收到A公司的钱才付给C公司),该条款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老张。B集团仍需在其欠付C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老张承担直接给付责任。
  3. 欠付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黔西南州法院认为,发包人(或总包)主张“已付清全部工程款”的,必须提供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若无法证明已付清,法院将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直接锁定欠付数额。

三、风险提示与维权路径建议

对于黔西南州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人而言,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 证据留痕决定胜败:务必保存好现场负责人签字(最好加盖项目印章)的月度对账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票据及工人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完整证据链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通行证”。
  • 不要再等“上家”诉讼:当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已陷入经营僵局或怠于起诉时,实际施工人应果断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给付义务。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延伸:在黔西南州部分案例中,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的特定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通常为18个月)。

专业法律问答(Q&A)

Q1:没有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是否还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A1: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为认定前提。只要能提供现场签证单、收款收据、设备租赁合同、工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人工、材料并进行了施工管理,法院即可综合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Q2: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A2:可以。这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最典型体现。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查明欠付事实,并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判决其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Q3:发包人声称“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总包单位”,实际施工人还能追讨吗? A3: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且不存在恶意串通,则发包人不再担责。此时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总包单位或非法转包人。但若发包人支付款项时间明显晚于工程完工时间,或存在明显的“走账”嫌疑,法院会严格审查资金流向。

Q4: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4:诉讼时效从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通常是约定付款期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若工程款数额需经审计或司法鉴定确认,时效可能从鉴定报告出具或结算文件送达之日起算。建议尽早固定催收证据(如EMS快递单、微信催款记录)以中断时效。

Q5:如果实际施工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还能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A5:视修复情况而定。若经修复后仍不合格且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法院将驳回工程款请求。若已由发包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实际施工人需承担修复费用。法院可在修复费用抵扣后,判决支付剩余工程款。

Q6:在黔西南州打此类官司,一般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材料? A6:核心材料包括:①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记录;②工程量签证单或月度对账单;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④工人身份信息及工资发放记录;⑤购买材料的送货单及付款凭证;⑥竣工结算书或单方编制的结算文件;⑦与转包人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

Q7:如果转包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案件还能继续审理吗? A7:可以。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此时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单方陈述或者未经质证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Q8: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代位权”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 A8:可以,但前提是实际施工人需证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这对证据要求较高,需提供转包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记录。而直接援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责任条款更为便捷。

Q9:雅安市或黔西南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策对处理此类纠纷有何特殊影响? A9:值得注意的是,黔西南州部分项目涉及政府投资或扶贫专项资金,发包人常以“资金拨付程序未完成为由”拒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严格审查发包人的“内部付款审批流程”,不能作为对抗实际施工人的合法理由。

Q10:建议实际施工人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的关键时间节点是什么? A10:最晚应在其上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收到工程款后超过60天仍不向下支付时果断介入。此时应立刻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发包人应付款项或查封相应资产,防止胜诉后执行不能。专业律师可指导当事人快速完成证据固化和诉讼策略制定。


关联律师: 黄仕骄 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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