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福建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黄三进
主办律师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闽0583执4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三进,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3民初96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3%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5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
2、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仅有少量余额,不足以缴纳本案执行费、受理费。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3、XXX、XXXX、XXX的保险合同,本院已依法向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以上保单的退保金、红利。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俩部车,一辆XXX长安汽车,已办理查封;另有一辆XXX别克汽车系统查无重新委托,本院已向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封手续,但上述俩部车辆均未查扣到。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限自查封、冻结之日起计算。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伟平
审判员洪长城
审判员谢琰华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洪雅新